根据《湘西自治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将湘西州司法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示。
附件:湘西自治州司法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
湘西自治州司法局
2021年4月30日
附件:
湘西州司法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 名称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
1 |
法律援助(申请类) |
经济困难的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法律援助机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公共法律服务 | |
2 |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变更 |
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分证明 |
执业变更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第95.96号令、《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湘司发通【2017】12号(二)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2.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变更(2)拟任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的下列身份证明材料:‚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人大决定、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公安部门 |
行政许可 | |
3 |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变更 |
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
执业变更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第95.96号令、湘司发通【2017】12号(二)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2.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变更 (2)拟任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的下列身份证明材料:ƒ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
人大决定、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所在单位 |
行政许可 | |
4 |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 |
住所证明 |
执业 延续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第95.96号令、湘司发通【2017】12号(三)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3.住所证明; |
人大决定、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房管部门 |
其他行政去权力 | |
5 |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 |
资金证明 |
执业 延续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第95.96号令、湘司发通【2017】12号(三)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4.资金证明 |
人大决定、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开户银行 |
其他行政权力 | |
6 |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 |
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
执业 延续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第95.96号令、湘司发通【2017】12号(三)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5.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
人大决定、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中国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
其他行政权力 | |
7 |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 |
所配置仪器设备的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
执业 延续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第95.96号令、湘司发通【2017】12号(三)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6.所配置仪器设备的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
人大决定、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仪器设备生产厂家 |
其他行政权力 | |
8 |
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 |
学历证书 |
执业 延续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第95、96号令、湘司发通【2017】12号(七)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 3.学历证书; |
人大决定、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毕业学校 |
其他行政权力 | |
9 |
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 |
职称证书或行业资格证书 |
执业延续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第95、96号令、湘司发通【2017】12号(七)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 4.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行业资格证
|
人大决定、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省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厅 |
其他行政权力 | |
10 |
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 |
满65周岁的体检健康证明 |
执业延续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第95、96号令、湘司发通【2017】12号(七)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 年满65周岁的,需提交健康体检证明材料。 |
人大决定、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市级三甲医院 |
其他行政权力 | |
11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申请律师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第二项 |
法律 |
司法行政部门 |
州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
12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未曾被开除公职的证明 |
申请律师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第三款第三项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三项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工作单位 |
行政许可 | |
13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未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证明 |
申请律师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第三款第三项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三项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行政部门 |
行政许可 | |
14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 |
申请律师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教育部门 |
行政许可 | |
15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从事法律事务工作2年以上,或者曾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1年以上的证明 |
申请律师执业 |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四项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原工作单位 |
行政许可 | |
16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未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者涉嫌违纪违规、正在接受审查的证明 |
申请律师执业 |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三项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部门 |
行政许可 | |
17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无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证明 |
申请律师执业 |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第四项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工作单位 |
行政许可 | |
18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未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证明 |
申请律师执业 |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第五项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银行系统 |
行政许可 | |
19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
申请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1条 |
法律 |
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行政部门 |
行政许可 | |
20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律师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执业机构 |
行政许可 | |
21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未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的证明 |
律师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行政部门 |
行政许可 | |
22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设立人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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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行政部门 |
行政许可 | |
23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且在担任负责人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负责人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行政部门 |
行政许可 | |
24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申请人符合《律师法》第19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法律、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行政部门 |
行政许可 | |
25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拟变更的合伙人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无受到6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且处罚期满未逾3年的情形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合伙人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行政部门 |
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