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一)
1.被告人鲁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
2021年1月中旬的一天,鲁某某在古丈县岩头寨镇岩咀村宋家组一处地名叫“康珠坪”的山林里发现了一棵直径约10厘米、高约6 米的楠木类树种,便产生了把该树挖走后回家移栽的想法。同年2月的一天上午,鲁某某持锄头来到地名叫“康珠坪”的山林将该树挖出并修剪,移栽在家中菜园地内。经鉴定,该树为樟科的闽南,系野生,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二级保护树种。
古丈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
野生植物作为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非法采伐、毁坏。本案中,“康珠坪”为樟科的闽南,系野生,属国家二级珍稀保护树种。本院依法对鲁某某定罪并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理,有力惩戒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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