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配制化妆品,违法经营者被处罚
近年来,为迎合部分小众人群的个性化需求,一些商家推出了手工护肤膏、手工美白面膜等化妆品,这些产品安全性如何?质量可靠吗?
案情简介
吉首市某某美容工作室(以下简称:当事人)系一家从事美容、护肤服务的个体户,2020年3月取得《营业执照》。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份,当事人分别从淘宝购进一批护肤化妆品原材料(缔美妍保湿软膜粉、白蔹、白及、茯苓、僵蚕、绿豆、牡丹、薄荷,苦参),货值共计1610元。当事人将该批护肤化妆品原材料磨成粉状,加入饮用水配制成美白袪斑面膜和去痘面膜,给美容店里的顾客使用(涂抹于顾客的脸上),销售价格37元/次。2024年3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场查获空玻璃罐2个和标注有“修复”字样的罐子1个(白色粉末已用三分之一)。截止案发时,上述两种自制面膜共销售8288元。
法律分析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化妆品定义做了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本案中涉案产品使用方法为涂抹,施用部位为脸部,使用目的为“美白袪斑、去痘””,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化妆品的定义,因此涉案产品属于化妆品。
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规定。吉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充分认识自已的过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从轻处罚情节,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288元,没收用于灌装的玻璃罐2个和装有原材料的罐子1瓶,罚款10000元。
案件启示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化妆品已成为人民群众美化生活的重要日用品。一些商家推出的手工护肤膏、手工美白皂、美白面膜、袪斑面膜等化妆品,很可能是经营者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配制,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消费者要仔细甄别。
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虽然不同于地下窝点非法生产化妆品,但仍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经营者应严守法律之规,紧绷法律之弦,严格依法经营化妆品,不得擅自配置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