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村彩礼返还看传统礼俗对婚姻关系的调节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龙某某与石某某在网络上相识,同年9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2月4日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2022年4月6日生下儿子石某。2022年4月23日龙某某提出与石某某离婚,石某某提出离婚可以,但需返还所有彩礼,龙某某拒绝返还彩礼。
【调查与处理】
龙某某在与石某某结婚前已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石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龙某某结婚,经鉴定儿子石某与石某某无血缘关系。结婚时,石某某提出母亲李某某给付龙某某彩礼70000余元,但龙某某仅认可10800元。婚后,龙某某与石某某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过。在镇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龙某某与石某某均同意去民政局协议离婚,但就彩礼返还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最终龙某某同意返还彩礼50000元。
【法律分析】
彩礼的认定,首先是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然后综合考虑给付的财物价值大小与婚姻缔结的紧密性,不限定给付的财物形态与给付对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规定了可予以返还的情形,但对什么是彩礼及如何来认定彩礼未作进一步的规范。其一,彩礼不限于礼金,可以是价值较大的任何财物形态,既包括金钱、动产等有形财物,也包括有价证券等无形状态的财产权利。随着资产权利形态的多样化发展,将彩礼限于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礼金的这种认识是不适当的。货币仅仅为财产的一种形态,且越来越呈现出弱化的趋势,为保值、增值,现代的人们用货币购买不动产,投资金融理财产品,股票,购买债券等资产,货币物化为不同的财产形态的趋势越来越频繁。所以,对彩礼的解释应符合现代社会财富形态的发展趋势。其二,彩礼的给付目的,是为了婚姻的缔结。所以,认定为彩礼须把握给付的时间条件。彩礼一般为婚姻缔结时(婚礼举办前后),与婚姻缔结紧密相联,故案件中,石某某主张的小孩满月、过年慰礼也应作为彩礼的理由与人们对彩礼的基本观念不符。这种发生在婚姻缔结后的日常人情往来,与婚姻缔结关联性、紧密性不够。另婚姻缔结时之前,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互相赠送的礼物,系为增进感情的自愿付出,双方一般也未形成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且在此期间,一般也不会发生较大价值财物的给付,故也不应认定为彩礼;其三,彩礼的给付对象与价值。根据传统的习俗,一般情况下,彩礼是支付给女方或女方家属的较大财物。从给付对象来说,不仅包括直接支付给女方本人的财物,还包括支付给女方的直系亲属(父母、祖父母等)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叔、伯、舅、兄弟姐妹等)的财物。
【典型意义】
婚姻案件的处理,除遵守法律的规定外,应多关注传统礼俗对婚姻关系的调节,对于严重违背婚姻公德,违反社会诚信原则,不尊重、无视婚姻严肃性行为,法律上须进行否定性的评价。婚姻不仅仅是两人情感的升华,而更牵涉到两个陌生家庭经济、亲属关系的融合,体现出传统礼制文化的传承,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婚姻事项的处理,必须尊重传统公德,一定程度上引导社会正确婚姻观念的树立,尊重、珍视婚姻,惩处以获取财物为目的的不良婚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