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以案释法

欧阳某某买分卖分案

来源:永顺县公安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26 16:13:42 字体大小:


【案情简介】

违法人欧阳某某,男,时任永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交通违法处罚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违法人黄某某,男,系欧阳某某买分卖分案件参与者之一,两人于2021年底开始认识,黄某某称其是中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认识后,黄某某尝试叫欧阳某某违规消除交通违法的记分,在开始一至两周的几次拒绝后,欧阳某某开始消除了2条单位明令不准消除的违法,黄某某开始请其吃饭,并询问能否消除更多的违法。欧阳某某在多次违法消除违法并收取利益没被单位发觉的情况下愈发不收敛,黄某某也多次宴请其吃饭,送其好烟、出钱给其买苹果手机等。违法人谢某,男,系欧阳某某买分卖分案件参与者另一人,两人通过黄某某介绍认识,与欧阳某某多次进行违规消除交通违法记分,通过黄某某给予欧阳某某好处。

2023年,在收到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下发异常数据通知后,永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展开自查,将欧阳某某查获,欧阳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调查与处理】

永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核实查明,违法人欧阳某某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明知违规消除交通违法记分的行为不可为却依然多次与黄某某、谢某进行违规操作已构成违法,其作为交警大队处罚窗口工作人员更应从重处罚。

处理结果:违法人欧阳某某,实施组织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谋取经济利益,决定给予其罚款6万元的处罚,并予以辞退。

【法律分析】

违法人欧阳某某作为交警大队处罚窗口工作人员违规消除交通违法记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实施组织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谋取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违法人欧阳某某罚款6万元的处罚,并予以辞退。

  【典型意义】

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欧阳某某作为永顺县交警大队的执法人员,责任意识淡薄,履职尽责不到位,出现违纪违规行为县交警大队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并通报,旨在以案为鉴,用身边事、身边人、身边教训,引导执法人员树牢“底线”“红线”意识,切实规范日常执法工作中的一言一行,以对少数人的严格惩戒达到教育大多数、保护大多数的目的,有效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夯实基层执法基础,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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