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龙未按规定的线路行驶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7日11时00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X042线保坪路段行政检查时发现,李某驾驶车牌号为湘UAXXXX“芙蓉镇--松柏”的客运班线车辆,行驶在X042线保坪小寨村附近路段,其行驶线路不在许可经营线路范围内,未按规定的客运班线线路行驶。
二、处理结果
李某因涉嫌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未按照批准的站点停靠上下旅客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执法人员2021年11月17日当场对当事李龙随车携带的客运班线车辆“芙蓉镇--松柏”的线路牌、道路运输证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向李某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决定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制作了《立案审批表》,经行政领导签署同意立案的意见后开展调查。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8日在交通执法大队案件处罚中心对当事人李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和询问视频,并查验当事人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当事人李某对收集来的询问笔录和询问视频、现场执法视频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并表示无异议。由于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8日撰写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当事人李某涉嫌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未按照批准的站点停靠上下旅客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案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和行政机关签署同意的意见后,于2021年11月18日给当事人李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永交处罚告知﹝2021﹞27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李某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由于当事人李某2021年11月18日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永顺县交通运输局于当天对当事人李某涉嫌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未按照批准的站点停靠上下旅客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案作出处理决定:2021年11月17日11时00分,李某驾驶车牌号为湘UAXXXX“芙蓉镇--松柏”的客运班线车辆,行驶在X042线保坪小寨村附近路段,其行驶线路不在许可经营线路范围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未按照批准的站点停靠上下旅客,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的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及《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李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于2021年11月18日向当事人李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永交处罚决定﹝2021﹞279号)。
三、案情解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当事人李某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未按照批准的站点停靠上下旅客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行为,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损坏、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而且严重扰乱、破坏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突破了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其行为构成行政违法,应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
重大活动期间,客运班车应当按照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班车类别、日发班次、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运行,不得站外揽客。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不得沿途揽客。包车客运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旅游客运按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线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旅游客运线路的一端应当在旅游景区(点)。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及停靠点运行的;
(二)包车客运经营者(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不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的;
(三)班线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停止或者终止班线经营的。
案件的办理效果和典型示范意义
客运车辆的许可线路,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充分采集客运市场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实施的,客运经营者须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
客车不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不按照核定的站点停靠,改变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严重扰乱了客运市场经营秩序,损害了群众的出行利益。不按批准线路行驶易导致站外上下客,不能给乘客提供正规车票,一旦发生意外,乘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