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以案释法

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案

来源: 作者:永顺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11-02 15:30:00 字体大小: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宋某,男,1994年6月1日出生于永顺县砂坝镇西洋平居委会9组,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居住在永顺县砂坝镇西洋平居委会9组。2019年6月20日,因易秋香等人被诈骗案,被石门县公安局移送起诉,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1年8月18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1年9月01日被依法逮捕,羁押在永顺县看守所,本人同意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永顺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目前在审查起诉阶段。

【调查与处理】

经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宋某,男,1994年6月1日出生于永顺县砂坝镇西洋平居委会9组,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居住在永顺县砂坝镇西洋平居委会9组。2019年6月20日,因易某香等人被诈骗案,被石门县公安局移送起诉,因涉嫌版主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1年8月18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1年9月01日被依法逮捕,羁押在永顺县看守所,本人同意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永顺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目前在审查起诉阶段。

处理结果:永顺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量刑建议为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法律分析】

本案目前尚在在审查起诉阶段,永顺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量刑建议为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认为符合《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如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关于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应当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也认为犯罪嫌疑人适用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信息网络为媒介,为其他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委托、网络存储、通讯传递等技术支持,或提供支付结算等行为高频发生。网络犯罪相比传统型犯罪,具有隐蔽性强、参与人员多、犯罪链条多、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人员年轻化等帮助行为对犯罪目的作用相对较大的特点。犯罪嫌疑人贪图小利成为犯罪“帮凶”,犯罪嫌疑人对危害认识不足,往往对自身帮助行为产生的危害认识不足,不清楚自身行为影响的范围和涉及人员。犯罪嫌疑人对惩戒措施认识不足,认为不会影响后续社会生活,只攫取短期利益,忽视对自身日常生产生活的影响。也存在侥幸心理,觉得自己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去,因而不会触犯法律。贪小利失大益,终造成伤害。

【对策建议】

依法严惩网络犯罪,切实维护网络安全,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联席会议全国“断网”行动部署会召开,标志着打击、治理、惩戒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专项行动的集结号正式吹响。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可以放在四大惩戒措施的传播上。首先,信用惩戒方面,人民银行会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其次,限制业务方面,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第三,严管账户方面,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第四,法律处分方面,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加强犯罪事实认定工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侦查初期,由于案件事实不完整、证据不充分等原因,有可能以当事人与下游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为由,将当事人与下游犯罪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为由,将当事人的行为定性为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下游犯罪。检察机关作为审查起诉和批准逮捕的重要机关,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和证据材料的固定要慎之又慎,避免事实认定错误造成情节轻微、认定严重的现象发生,也避免定性错误。

加强电话卡、银行卡的的监控。当前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一个根源,在于“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当事人通过租赁、买卖等方式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犯罪行为人,给追查和打击犯罪带来了巨大困难。因此,加强电话卡、银行卡的监控,及时斩断买卖、租赁的链条,对于遏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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