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窝藏罪

来源: 作者:花垣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12-22 15:20:00 字体大小: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3日,罗某某因不能接受和女友分手的事实,邀约龙某某、张某某一起去教训女友,未找到其女友,便持刀砍伤女友弟弟的头部和背部。随后张某某告知张某自己出事了,要其开车送自己离开去佛山,张某同意了。因路途遥远,张某以办事为由,打电话邀约龙某帮忙驾车,龙某同意后,五人启程。张某、龙某担心罗某某等人的行为会连累自己,二人决定将他们送达佛山后就立即离开。2021年10月24日晚,二人驾车驶出高速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截获。2021年10月25日,罗某某、龙某某、张某某在佛山市某花场内被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石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法院判决】

花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邀约龙某某、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龙某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件警示】

即使是至亲好友,在他人构成犯罪时也要明辨是非,不该伸出所谓的“援手”,更不能置法律于不顾。切不可在明知他人是犯罪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否则将构成窝藏罪,得为自己“讲义气”付出惨重的代价。

【法条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一)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的;

(二)为犯罪的人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三)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的;

(四)其他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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