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彭某犯帮信罪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彭某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在湖南农村商业银行办理的银行卡和广东办理的招商银行卡提供给李某(已另案处理)用于支付结算帮助。彭某提供的两张银行卡涉及被害人朱某电信诈骗案件,朱某将7000元转入至彭某农商银行账户。2021年6月至8月,彭某提供的两张银行卡的总流水达164.9324万元。2021年11月,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但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
【调查与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彭某清楚知悉转入其持有的卡内的钱系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所得,依然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了一百六十四万余元,其行为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彭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 最终,被告人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条,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只要具有以上“情节严重”情形,就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将会收到刑事处罚,并且如果给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银行卡不论是不是自己的,都构成犯罪。
【典型意义】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给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成功,离不开那些“帮助犯”帮忙转移财产,因此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势在必行。同时公民个人要注重个人隐私信息,不轻易将自己个人信息及银行卡对外泄露,切勿因贪图小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