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烧烤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油污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1日下午,接到12345平台群众举报,泸溪县白沙城区夜宵一条街某烧烤门店存在油烟直排违规行为。
当晚,泸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当即向该烧烤店店主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经现场检查,该店确实存在未安装油烟净化器装置行为,该局即刻对其店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责令立即停止经营。8月12日,该局再次组织执法人员对店主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8月16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泸城执罚先告环字2022第01001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力,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8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城执罚决环字2022第01001号),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该烧烤店店主已于2022年8月20日前往泸溪县政务中心窗口交纳全额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履行处罚完毕。该案件已结案并归档。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泸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九条 ,对该烧烤店处以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三、案情解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中,该烧烤店未安装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涉嫌违法排放油污经营,污染大气环境。当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年8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罚款。同时告知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当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及时前往泸溪县政务中心窗口交纳全额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二)法律适用
1、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该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该烧烤店对该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能充分证明该烧烤店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
2、对法律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本案中,该局对某烧烤店主要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措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于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3、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在该局执法人员对此案调查过程中,该烧烤店店主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未造成严重后果,考虑到当事人认错态度好,并请求从轻处罚,结合泸执发〔2020〕12号《泸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鉴于种种情节,经召开该案案件处理讨论会决定,处于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4、告知权利
本案处理过程中,该局执法人员对该烧烤店店主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该局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视同放弃权利。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局将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该案中,对于该烧烤店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关于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构成要求值得注意和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措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该规定的三种违法情形均以“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结果为必要条件。未安装油烟净化措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设施,这三种情形均会导致油烟的超标排放,超标排放是对三种情形所造成的后果的要求,不论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是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也应以超过排放作为行为违法的标准。
其次,认定超标排放的方式方法。一般情况有两种即通过专业技术检视确定和符合法定条件的直接认定。对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进行油烟放的,应当通过对排放的油烟进行专业检测确定是否超标排放。对未安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两种情形下的油烟排放,依《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554-2010)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实施的油烟排放即为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为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可以无需检测即可认定违法。
此次处罚,是泸溪县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致使油烟超标排放的首个行政处罚,也是净化泸溪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针对此现象,泸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必将重拳出击,持续治理油烟污染问题,一旦发现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且拒不整改、屡教不改或者油烟排放不达标等现象,必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