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以案释法

男子酒后损毁财物情节严重被判入狱

来源: 作者:泸溪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8-04 08:25:00 字体大小: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1月14日晚,被告人周某饮酒后前往被害人李某家中,因催要债务未果,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周某遂回家拿来一把菜刀,扬言要砍被害人李某,随后李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周某不听劝解,在派出所两次增援警力的情况下,其仍以躺在出警车辆底盘下方的方式拒绝约束醒酒。随后,几名民警合力将被告人周某从车底拉出放置在出警车辆后排座位上。在车内,被告人周某耍酒疯对驾驶员肩背部踢了几脚,再进入驾驶室用脚将出警车辆前挡风玻璃、中控显示屏、雨刮器控制杆、后视镜等踢烂,致使出警车辆损坏无法启动。经价格认定,被损坏出警车辆的市场合理修复价格为人民币445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行为人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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