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以案释法

释法说理解民忧

来源: 作者: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1-09-13 12:00:00 字体大小: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陈某过人行横道时被驾驶两轮摩托车的朱某撞倒,后交警部门认定车主朱某全责。经鉴定,陈某构成九级伤残。认定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关于赔偿问题却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陈某将朱某及其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因陈某的儿子是残疾人,一直由陈某独自照顾,现因交通事故自己伤残无法照顾孩子,故在其项诉讼请求中,申请将残疾人儿子部分生活费纳入其中。因考虑到残疾儿子照顾的迫切问题以及对从未经历过法律诉讼程序的担忧,陈某找到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启明工作室”,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对其提供法律帮助。

【调查与处理】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仔细审查了案件材料,询问案情,并耐心倾听当事人司法诉求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经审查,检察官发现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较多,既有受害人和机动车驾驶人的民事侵权法律关系,机动车驾驶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也有因侵权行为引发的侵权赔偿数额的复杂计算等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受害人因侵权导致残疾的,其有扶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近亲属费用应当计入赔偿范围。

为帮助陈某解开心中的疑问,放下心中顾虑,检察官当场进行释法说理,并为其提供了细致可行的诉讼指导意见,鼓励陈某积极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后,陈某又委托亲属向“启明工作室”电话咨询诉讼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启明工作室”均给予了准确有力的指导。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典型意义】

民事侵权纠纷往往是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启明工作室”检察官围绕现实案情,对受害人陈某就相关法律政策做出了全面解答和详细指导,不仅做到了办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切实实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更是用法用心用情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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