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以案释法

孙某某起诉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

来源: 作者:吉首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3-17 14:40:00 字体大小:

 【案情简介】

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于2013年登记结婚,第三人在与原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保持暧昧关系长达数月,多次给被告转账共计六千余元,并赠予被告价值七千余元的手机一台。原告于2022年7月发现被告与第三人的不正当行为后,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第三人对被告的赠予无效并将其返还给原告,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调查与处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被告均赠予的事实,其中包括转账六千余元及价值七千余元的手机一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第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存在暧昧关系且在未征得原告同意就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被告并赠予手机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依法判令第三人对被告的赠予行为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资金及手机一台;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第三人承担。

【法律分析】

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之一则是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第三人对被告的赠予目的是讨好被告,与其保持暧昧关系,这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该赠予行为无效,且第三人赠予的款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原告对财产的处分权。

被告获得赠予物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且造成了原告的损失,系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原告作为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基于夫妻财产并未分割且赠予行为无效,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全部返还;对于手机的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相当于手机价值的七千余元,但由于被告赠予的并非现金而是特定的物品,故被告应当返还赠予物。至于赠予物价值减损的部分,因为是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赠予行为无效,赠予物因使用减损的价值应当由第三人承担。

    【典型意义】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中的重要制度,它反应了夫妻双方在经济生活和身份关系上的日渐融合,有利于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夫妻共同财产更是建设一个家庭的重要来源,在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管理上,夫妻双方都有着平等的处分权,应当尊重对方。

本案中,第三人背着原告多次向被告转账具有“520”等特殊含义的款项,不仅是第三人在与原告婚姻中的失责表现,更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理应使用合法方式进行维权,要拒绝通过过激的方式来宣泄自己的愤怒。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不仅需要忠诚与信任,也需要积极承担对家庭的责任,以维护家庭的和谐、美满。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