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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以案释法

张某诉曾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来源:湘西州司法局 作者:吉首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10-14 15:35:00 字体大小: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9日中午12时许,原告张某在某品牌4S店进行汽车保养时,欲求饮食,便进入该4S店隔壁的夜宵店内,不幸被夜宵店经营者曾某饲养的狗咬伤。后原告张某接受预防接种治疗。原告张某为追索被狗咬伤后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将被告曾某诉至吉首市人民法院,诉请其医药费2644元,交通费600元,误工费300元,物资、精神损失、伙食费700元,以上共计4244元。

【调查与处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曾某认可其饲养的动物咬伤了原告张某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故被告曾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原告张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同时被告曾某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张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造成被咬伤的事实,故原告张某不承担责任。

最终,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依法判令被告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医疗费2644元。原告张某诉请的交通费600元,误工费300元,物资、精神损失、伙食费用700元,共计1600元,均未提交相应证据,故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也称为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七编第九章用了7个条文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在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法律规定是: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责任,即无过错责任,该条后半段规定了相应免责事由。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即只要致人损伤,对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行为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结果可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民事责任,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可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物质水平和精神需求的提高,饲养宠物已经越来越普遍,并成为不少家庭生活的“幸福源泉”,但宠物伤人、扰民、影响环境卫生等问题亦层出不穷,因饲养动物而引发诉讼案件时有发生。

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在此“以案说法”提醒广大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饲养宠物是个人的权利,但这项权利必须在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下行使,才能真正实现其价值与意义。同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约束好自身饲养行为,也是对动物生命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尊重。

严格遵守动物饲养规定,做守法文明养宠人,对宠物负责、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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