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以案释法

张某故意伤害案

来源: 作者:古丈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8-12 10:10:00 字体大小: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3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向某华发生感情纠纷,向某华的舅舅王某某获悉后在古丈县古阳镇广场洞口将张某的耳朵打伤(另案处理)。同年7月6日10时许,张某找向某华商谈医药费补偿时,因商谈未果,二人再次发生矛盾。张某携带一支匕首和一支电击器前往古阳镇溪流墨村找向某华。张某用手掐住向某华的脖子,向某华边反抗边叫其爷爷向某罗。后张某与向某华及向某罗发生扭打,向某华用铝制铲子朝张清头部打了两下,张某用匕首向向某华左肩刺了一刀,向某罗右肩被刺两下。向某华抢夺张清的匕首后,朝张某后背和左腰刺两刀。张某受伤后找到向某华家一把短砍刀,朝向某罗的右脸和右脚各砍一刀,后被向某华、向某罗推出房间。经鉴定,被害人向某华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向某罗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调查与处理

    向某华、向某罗打电话报警,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经古丈县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华、向某罗经济损失共计27605.29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张某因感情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感情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和命案是社会一个较为频发的犯罪行为。因感情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和杀人行为,不仅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安全,还对社会、家庭的和谐稳定造成极大的破坏。对于那些感情冲动,缺乏理性的人而言,爱情或许可以让他得到美好的幸福,也要有可能让他铤而走险,酿成大错。本案的张某就是典型的例子,他为人冲动,做事不顾后果,最后让自己深陷牢狱之中。这样的结果,真可谓得不偿失。

    减少防范故意伤害及命案,要抓好“矛盾调处”。一是要健全建优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加大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力度和范围,切实提升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不断强化专业素质,打造一支能力过硬、专业过硬的调解队伍。二是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地落实。全面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推行矛盾纠纷“三二一”调解方法,按村(社区)调解至少3次、乡镇调解至少2次、县市调解终结,逐级分层调解。对调解成功的,及时回访了解协议履行和政策落实情况,确保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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