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向某某涉嫌盗窃犯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古丈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定辩护函,告知向某某实施盗窃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其未聘请辩护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古丈县法律援助中心应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古丈县法律援助中心随即启动法律援助程序并指派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向波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为向某某涉嫌盗窃犯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提供刑事辩护。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到古丈县人民检察院阅卷,认真查阅了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因向某某已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援助律师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后,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就案件事实向其作了进一步核实。该案发生于2021年9月21日,犯罪嫌疑人向某某、李某、向某某1、向某某2、田某某在吃饭喝酒过程中,商议去实施盗窃,随后五人便驾驶摩托车寻找盗窃目标。凌晨时分,当五人来到来到古阳镇罗依溪镇梁某某经营的某某百货店时,向某某、田某某、向某某1负责抬百货店的卷闸门,李某和向某某2在外望风,在抬卷闸门过程中,五人以为来人便匆匆离开,不久后向某某、田某某、向某某1再次来到百货店,向某某、田某某进店实施盗窃,向某某1在门外接应。向某某、田某某、向某某1共盗窃了2条硬黄芙蓉王牌香烟和零散的8包硬黄芙蓉王牌香烟及58包槟榔。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共计2278.4元。经核对犯罪嫌疑人向某某户籍信息,向某某出生于2004年3月,其实施盗窃犯罪行为时尚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援助律师在了解核实上述案情和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向某某已构成盗窃犯罪。援助律师遂与向某某家属联系,告知其积极与受害人联系,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后,援助律师及时与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本案的检察官进行沟通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案发时向俊杰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犯罪嫌疑人向俊杰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案发前犯罪嫌疑人向俊杰无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4、犯罪嫌疑人向俊杰犯罪情节较轻,事后其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5、犯罪嫌疑人向俊杰犯罪后主动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犯罪嫌疑人存在上述情形,建议检察机关依法对向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古丈县人民检察院对援助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依法委托当地司法局对向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查明向某某性格老实,平时表现较好,无不良嗜好,勤劳肯做,此次犯罪主要受他人影响,其父母亲愿意对其进行正面引导及监督教育,帮助其改过自新,具备帮教条件。同时,古丈县人民检察院还召开听证会,就向某某盗窃案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听取意见。听证参与人员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对向某某盗窃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处理结果】
2022年5月25日,古丈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古丈检未附不诉[2022]3号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向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从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11月24日止。
至此,援助律师承办的案件圆满办结。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对于未成年人案件予以法律援助,有助于切实从司法角度保障人权,有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使失足的未成年人得到正确的引导,日后重新回归社会。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适时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够有效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深化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理解,鼓励其改过自新。同时,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参与到案件中,使其深刻的认识到只有加强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职责,才能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