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以案释法

毛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

来源: 作者:古丈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5-10 10:25:00 字体大小: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30日,古丈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在进行无人机空巡时,发现一居民家庭院围墙上有疑似毒品原植物植株罂粟,便立刻落地进行调查。经调查,空巡时发现的疑似毒品原植物植株确系罂粟,为该镇柑子坪村民毛某所种植,其于2022年10月一次赶集时见流动商贩贩卖罂粟籽,闻知罂粟果对治疗家禽疾病效果较好,便以2元钱购买十多粒罂粟种子回家,当即种植于围墙花台上,不久出土十六株罂粟植株,正值散叶开花时被无人机空巡发现,便被移交古阳派出所查处。

【调查与处理】

古丈县公安局古阳派出所对毛某种植的罂粟全部予以铲除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毛某给予罚款300元的处罚,同时对其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促其深刻认识错误,保证绝不再犯。

【法律分析】

当事人种植罂粟用于观赏畜禽治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非法持有毒品的;(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毛某违反法律规定擅自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十六株,其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种植数量不满五百株,且在成熟前被铲除,属于情节较轻,对其依法给与300元的罚款,裁量适当、罚过相当。                           

【典型意义】

罂粟,是一种毒品的主要制成原料,对人的危害十分大。尽管罂粟在医学上有一定的用处,我们熟知的镇定剂、麻醉剂等神经性药物,都是由罂粟内部提取,但是鉴于其作为毒品原植物的巨大危害性,国家还是将其实施严格的管制,规定禁止种植、禁止买卖,任何私自种植的行为都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行为。此案的查处,昭示在现实生活中,未经特殊许可,种植毒品原植物不论出于什么目的,种植的数量有多少,种植的地方在哪里,都是违法行为,必定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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