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蒋某某工伤待遇赔偿仲裁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8日,古丈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蒋某某申请法律援助,声称自己在被申请人古丈县天邦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在从事木材加工时左手中指被创床切伤,后被送往古丈县新城住院治疗,住院15天。2020年10月9日,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人社工认字[2020]77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受援人受伤系工伤;2020年12月10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州劳鉴伤字[2020]484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受援人受伤为伤残拾级。但被申请人以企业资金紧张为由不向受援人赔偿工伤待遇。另外,受援人在被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拖欠了受援人的工资共计5631元。受援人无奈,因此在寻求法律帮助,古丈县法律援助中心向贤志主任认真听取其陈述后,并审阅了蒋某某带来的相关材料,同时告知该工伤待遇案件首先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搜集相关证据并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等。经询问了解,蒋某某因此事故多次联系被申请人方并想要和其调解均未果,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予以解决。便于当日批准蒋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同意为其受理,同时指派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鲁思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蒋某某的陈述并让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便提起仲裁,承办律师在梳理了所有证据材料并征得受援人蒋某某的同意后,便于2021年2月份为受援人蒋某某拟写了仲裁申请书到仲裁机构立案。案件审理期间,承办律师认真开展代理工作,为了佐证受援人系工伤等事实,搜集了蒋某某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等病历材料、2019年9月-11月工资表、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人社工认字[2020]77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州劳鉴伤字[2020]484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形成完整的多方面的证实蒋某某的本次受伤属于工伤,且受援人受伤后构成十级伤残应获得工伤待遇赔偿为92225.86元和拖欠的工资5631元 。
在案件开庭之前,仲裁院两次组织受援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调解。第一次调解时,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工资达不到赔偿数额里计算的标准而不予认可,并以其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支付不出受援人仲裁申请要求得数额,故该次调解失败。在2021年3月15日进行的第二次调解时,方案是受援人愿意以被申请人向其赔偿6万元加上拖欠的工资5631元进行调解,但是需要被申请人在调解生效时一次性向其支付,但被申请人又以第一次调解时的理由说调解生效时无法一次性支付,双方在支付时间上僵持不下。于是承办律师先向受援人做工作并告知其法律风险,让其告知可以宽限支付时间,比如分期支付,如果受援人不愿意宽限支付时间,那么本次调解很难成功,那么仲裁院会直接仲裁,如果被申请人如果不服仲裁结果,那么其可能会就仲裁决定向法院进行诉讼,那么周期会漫长很多,后受援人同意宽限在一年内支付完成。于是承办律师又向被申请人做工作,告知其如果不愿意在一年内支付完成,那么仲裁下来,赔偿的数额就不只6万元,同时受援人还会就被申请人未向受援人缴纳养老保险部分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后经过仲裁员和承办律师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合意,内容为:被申请人向受援人于2021年3月15日支付10000元,于2021年5月15日支付5631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25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25000元。如申请人到期未支付将承担应付金额25%的违约金。
该案已于2021年3月15日结案。
【案件意义】
本案是一起工伤待遇仲裁案件,在立案之前,经受援人多次与被申请人联系未解决该赔偿事宜。律师通过周密的证据佐证,引导受援人进入仲裁程序,成功的为受援人争取到了合法利益。本案中,工伤保险赔偿程序比侵权诉讼程序更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处理纠纷。工伤保险赔偿给付具有补偿性,实施无过错原则。劳动者只要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无论其有没过错,均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只需证明自己系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由用人企业承担责任管理,按约定参加生产和工作,由用人企业根据按劳分配原则组织工资分配。其次,工伤保险给付标准较高,待遇优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工伤津贴、安家补助费和异地安家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等。第三,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企业缴纳,劳动者个人无须负担。为了使工伤职工获得赔偿的权益免受盈亏变化和破产等经营风险的影响,国家提出了强制保险的规定,用人企业须以投办保险方法或兼用投办保险和直接支付方法承担对工伤职工的全部赔偿责任,并且承担全部保险费的缴纳义务。在处理工伤争议时,如该企业已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则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支付工伤保险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险金则由用人企业支付。
承办律师在提起工伤待遇仲裁申请后多次找承办仲裁员沟通,汇报情况,通过律师的努力工作,加上庭前准备工作充分,证据材料充分合理,调解效果较好,最后为受援人争取到了工伤保险待遇6万元,并挽回了被申请人未向受援人支付的工资5631元,该结果令受援人和被申请人都挺满意,因为减少了争议双方的诉累。同时,从本案也可看出,律师不仅为一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争取合法利益,有时候也会纵观全案综合考虑,在调解中为争议双方谋求一个平衡点,以求最大限度地让双方当事人损失最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