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以案释法

合法索赔,合理表达诉求

来源: 作者:龙山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2-04-01 14:50:00 字体大小:

案例内容

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9日8时许,彭某某驾驶无号牌改装农用车搭乘王某某,从龙山县里耶镇往苗儿滩镇方向行驶,行至省道S255线18KM+400M处,因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造成二人当场死亡。经龙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彭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因赔偿款不能到位,王某某父母王某、李某某起诉至龙山县人民法院,法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2021年5月20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俞某某等三人以彭某某遗产范围内的实际价值为限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02328元。判决后俞某某等三人均书面放弃了继承彭某某遗产的权利,龙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对死者彭某某及三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

因该事故赔偿款一直不能到位,李某某多次到龙山县信访局、龙山县政法委等部门上访反映,要求政府解决处理。2022年2月10日上午,李某某又到龙山县政法委信访接待办公室反映情况,办公室答复此事只能通过法院依法解决。李某某对此答复不满,认为事情无法得到解决,想到儿子死了、儿媳跑了、赔偿款也得不到,一时想不通,想以一死来引起政府重视,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于是李某某于当日在县农贸市场一店内购买一瓶甲安磷农药,准备服药自杀。当晚李某某一人在县政府院内机关事务局一楼女厕所睡了一晚,2022年2月11日约7时许,李某某在厕所内喝下大半瓶农药,然后走到相邻的县政法委信访接待办公室门前,坐在办公室门口。直至当日约7时40分,政法委工作人员上班来发现情况,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并作报警处理。

【调查与处理】

2022年2月11日8时许,龙山县政法委工作人员电话报警,公安局立即接处警,初查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涉嫌寻衅滋事罪,并于2月14日作刑事案件受理,经依法侦查,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够刑事犯罪立案标准,于2月23日转为行政案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李某某涉嫌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法律分析及意义】

某某以在政府机关内服农药自杀的行为来表达自己的信访诉求,以过激的行为来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其行为引起公众围观,造成恶劣影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从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来看,就是一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为制造影响或者发泄不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1.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等单位,……或者在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自杀……等行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故本案中某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李某某虽有过激行为,但其起因是由于交通事故赔偿款不能到位,并非无理诉求,其目的是请求政府督促解决赔偿款,其手段虽过激、但其行为尚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不够刑事犯罪立案标准,故办案单位及时转为行政案件处理,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同时做好其本人的稳控、教育及心理疏导工作。经批评教育,当事人愿意接受处罚,并表示不再有过激行为。

信访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公民必须采取正确的方式,依法、逐级、文明、理性、有序、合理表达诉求。虽有正当诉求,也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少数信访人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采取越级、恶意、过激等非正常上访行为,不但不能解决问题,甚至会触犯法律,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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