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以案释法

出售电话卡恐犯帮信罪

来源: 作者:龙山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9-01 09:05:00 字体大小:

案例内容

【基本情况】

2021年1月,陈某某报警称:自己被诈骗了9万多元钱。经民警询问得知被害人在2021年1月8日13点时,接到电话号码13085452623的人,自称是湘西州武警支队分管后勤人员陈涛,陈涛告诉被害人要来龙山县搞防控拉练要预定10间房间,同时需要准备一批烟酒,01月10日一定会过来。被害人都安排好后,1月9日对方没有来。被害人联系对方后,1月10日09时许37分又接到对方电话,说:“现在还需要准备80件指定品牌的牛肉罐头,要得急。对方就提供了一个指定商家的电话号码15150425063,被害人打电话过去询问,对方说早就没有做了,又给被害人提供了一个电话号码15387169587。被害人就打了这个电话,价格谈好后,被害人就于2021年11时58通过银行账6236683040000217178给对方银行账户623061571504649943里面转账48480元,13时29分通过银行账户,2021年1月15日龙山县公安局决定对陈某某被电信诈骗案立案侦查;2021年2月25日龙山县公安局民警将向某、向某某抓获,3月5日将张某某抓获,3月17日将刘某某、孙某某抓获,五人对自己买卖电话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告破。经查明,被告人向某、向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买卖电话卡),造成三名被害人被诈骗193920元的严重后果。

【调查与处理】

2021年6月,龙山县公安局以向某、向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此案移送至龙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3日、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经被告人同意,本院向审理法院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并于2021年7月2日以向某、向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孙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龙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针对本案犯罪分子向社会人员收购实名制电话卡的情况,龙山县检察院通过线上和线下结合的方式,大力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防止落入“犯罪”陷阱。

经审查,龙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2日以向某、向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孙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龙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分析】

龙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以以向某、向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孙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向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向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该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当前非法出售、出租电话卡、银行卡问题突出,检察机关针对此类案件的查处,积极开展“断卡”行动,有利于全力斩断电信网络诈骗链条。检察机关要通过加强协作配合,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办涉“两卡”犯罪团伙,推动惩戒涉“两卡”违法犯罪失信人员,全力斩断“两卡”开办贩卖的黑灰产业链。坚决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的土壤。

同时通过加强宣传、对涉案人员的说服教育等手段,提升社会大众的法治意识,防止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在办理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要根据案件特点,在坚持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从严从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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