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以案释法

警惕“高薪诱惑”,恐触犯刑事犯罪

来源: 作者:龙山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10-22 10:10:00 字体大小:

案例内容

【基本情况】

被告瞿某组织多人从龙山北站坐火车至重庆,再从重庆坐飞机至云南沧澜机场,后瞿某联系“蛇头”从云南孟连县边境通过走山路的方式偷渡出国至缅甸,本次偷渡,瞿某负责通行人员的食宿、路费。2020年6月,瞿某在缅甸“蛇头”的带领下,从缅甸边境偷渡回国至龙山老家。2020年7月,瞿某邀约朋友坐飞机至云南沧澜机场,偷越国边境至缅甸。本次偷渡,瞿某负责通行人员的食宿、路费。2021年9月,瞿某从缅甸偷渡回国投案自首,因偷渡,被云南孟连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被告瞿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其组织多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判决宣告前,被告人瞿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瞿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瞿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其组织多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最终,被告瞿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分析及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法条,不在出入境口岸、边防站等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或者使用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在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

当前,一些受高薪诱惑偷越国境出国务工、甚至从事其他违法经营活动,往往因为轻信他人许诺重利事轻,跟随其偷越国境,通过该渠道出国,既得不到中国公民该有的合法权益保障,也是对我国国(边)境秩序管理的一种侵犯,该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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