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引发亲戚“反目成仇”
案例内容
【基本情况】
2022年2月27日18时45分许,龙山县公安局民安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英皇幼儿园有人吵架。接到指令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及时赶到现场并制止违法行为。后经调查得知:向艳玲的爷爷与向经庭系兄弟关系,向艳玲与向经庭在老家桂塘镇上锁村有地界权属纠纷,向经庭在组级公路上故意修建围墙,导致通往向艳玲新屋的道路阻塞,严重影响向艳玲一家出行。当日向艳玲到民安街道黄鹤路向经庭“灵方百世”诊所(商住混用)去找向经庭理论,向艳玲与向经庭双方在向经庭诊所内经营区域发生争吵,当时向经庭坐着,向艳玲站其旁边。争吵过程中向艳玲用手把桌子拍了两下,向经庭猛地把桌子拍了一下并站起来。向艳玲就用手指指向经庭,向经庭用手推开向艳玲的手,并把向艳玲往外推,向艳玲就朝前扑,向经庭用右手朝向艳玲头部打了一巴掌,两人遂相互扭打。旁边人向仁文扯劝拉开向艳玲,向艳玲挣开后又扑过去和向经庭扭打,扭打中向经庭把向艳玲推倒在诊所的床上,后又被向仁文扯开,扯开后双方都打电话给家人。之后向艳玲的姐姐向丽春来到现场,向丽春在过道上和向经庭争吵,后向丽春手持扣板将向经庭头部打伤;向经庭的儿子向双敬到达现场后,手持砍刀进诊所被民警发现,民警当场从向双某手中将砍刀缴获。经鉴定,向经庭和向艳玲的身体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任务措施】
龙山县公安局民安派出所对2022年2月27日殴打他人案受理为行政案件调查,依法进行了传唤、询问、调取监控视频、伤情鉴定等调查取证工作。于2022年4月24日,龙山县公安局作出龙公(民)决字[2022]第042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向经庭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同日,还对向艳玲、向春丽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对向双敬处以行政拘留5日。向经庭不服,于2022年5月3日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龙山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8日作出龙政复决字[2022]7号行政复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确认龙山县公安局作出的龙公(民)决定[2022]第042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但不予撤销。向经庭不服该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了向经庭的诉讼请求。
【建议及意义】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行为基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其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是否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另根据诉求的不同还可能对是否履职、是否造成损失等情况进行审查。此案中,向经庭认为自已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向艳玲到向经庭诊所与其理论时二人发生争吵,影响了诊所的营业,但是达不到不法侵害的程度,向经庭完全可以通近报警等合法方式解决,但是向经庭却将向艳玲往外推,向艳玲被推后朝前扑,向经庭用右手朝向艳玲头部打了一巴掌,以致引发互欧。因此,向经庭的行为并非正当防卫,而是殴打他人的行为。本案中,违法事实存在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龙山县公安局2022年4月24日作出《龙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公(民)决定[2022]第0424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但4月25日才对申请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后进行宣告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办案单位没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操作,行政处罚决定在前,处罚告知在后,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从而导致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不可偏废。对一个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缺一不可。
我们要通过这个案例,吸取深刻的教训,
第一:如果有纠纷,第一时间要找到社区、司法所、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寻求帮助,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二:遇事不能冲动,别让情绪裹挟自己,凡事都有解决的方法,找到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方式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第三:要有法治意识,依法解决问题,不能任意糊来,鲁莽任性,坚决避免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第四:大力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影响力,让老百姓有需求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来咨询,如何解决矛盾纠纷而不是仅靠私权力来救济、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五、本案中土地纠纷系引发双方争议并造成矛盾激发的导火索,遇到此类纠纷,可以就近寻找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兼具免费、公正、时效高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