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审批工作规范
1 职责
1.1 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审批。
1.2 基层工作科科长负责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政策把关。
1.3 基层工作科分管人员负责相关材料的整理、审查、统计和审批结果的批复等工作。
2 目标
2.1 申请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审批手续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2 申请材料审查正确率100%。
3 程序
3.1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认真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书,并上报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2 基层工作科对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上报材料逐一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对上报材料有疑义的,要求县(市、区)司法局重新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县(市、区)司法局。
3.3 基层工作科审查完毕后,报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3.4 州司法局审批后,由基层工作科报省司法厅备案。
3.5 对省厅备案同意的,基层工作科起草批复,报分管局长、局长审签后印发,并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3.6 根据局领导安排,基层工作科对新批复所的设立进行审查把关。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住所地、设立业务部等,除省厅备案外,按以上分工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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