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业务信息

律师执业审核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0-15 11:03:00 字体大小: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

    (二)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8条):

    1)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3)品行良好。

    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同意从事兼职律师职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兼职律师执业证书(《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第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10条)。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律师执业登记表和注册卡;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在地司法局分别出具的实习鉴定和实习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

    4、省司法厅或者省律师协会制发的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品行和没有《律师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6、申领律师执业证时的职业状况证明;

    7、专职从事律师职业保证书;

    8、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考察意见及其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或者加入合伙、合作的协议;

    9、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10、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领取兼职律师执业证的,不提交上述第67项材料,但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申请人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工作以及同意申请人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证明材料。

    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不在我省的人员申请执业,应提交其资格档案已调入我省的证明。

    (四)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司法局报送申请材料;

    2、所在地司法局受理后,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逐级上报省司法厅;

    3、省司法厅受理后,在《律师法》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律师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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