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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司法鉴定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3-04 16:28:00 字体大小:

 

湘西自治州司法鉴定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按照省司法厅湘司法[2013]1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为了调查摸清湘西自治州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发现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司法鉴定工作的经验,在全州各司法鉴定机构自查的基础上,20131025日至1111日,州司法局对全州12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首次年度考核。通过此次考核,对全州司法鉴定工作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了解,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州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

(一)全州司法鉴定机构、人员的基本情况

根据20139月公布的湖南省《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全州登记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有12家,司法鉴定人有117人。其中“三大类”(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全州有9家,司法鉴定人97人,州直2家,分别是:擎天司法鉴定中心14人,龙腾司法鉴定中心21人。县级7家,分别是:武陵司法鉴定所5人,天顺司法鉴定所9人,仁信司法鉴定所11人,凤凰司法鉴定所16人,沅水司法鉴定所6人,双雄司法鉴定所7人,红石林司法鉴定所8人。“三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州直3家,司法鉴定人20人,分别是:锦兴司法鉴定所7人,吉顺司法鉴定所10人,金思维司法鉴定所3人。

(二)全州司法鉴定业务开展情况

全州司法鉴定业务类别已开展了: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机动车技术及交通事故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鉴定、建筑工程造价鉴定10项执业类别。今年110月,全州司法鉴定机构共办理各类司法鉴定业务1583件。其中“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共办理1571件,占业务量99%,其中: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办理667件,擎天司法鉴定中心办理237件,武陵司法鉴定所办理156件,双雄司法鉴定所办理142件,天顺司法鉴定所办理140件,凤凰司法鉴定所办理87件,仁信司法鉴定所办理57件,沅水司法鉴定所办理46件,红石林司法鉴定所办理39件。“三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共办理12件,占业务量1%,其中:锦兴司法鉴定所办理5件,金思维司法鉴定所办理4件,吉顺司法鉴定所办理3件。

(三)全州司法鉴定机构考评情况

全州12家司法鉴定机构根据省司法厅考评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对本年度各项工作的自评打分。考核组通过采取实地查看、抽查案件、查阅基础台账、财务报表、存档文书、召开座谈会的方法,就执业场所及仪器设备、所务公开和制度规范、鉴定人员管理、财务制度、业务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七个方面47个项目进行了认真检查,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对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初评,“三大类”排名顺序是:天顺司法鉴定所、凤凰司法鉴定所、擎天司法鉴定中心、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双雄司法鉴定所、沅水司法鉴定所、仁信司法鉴定所、武陵司法鉴定所、红石林司法鉴定所。“三类外”排名顺序是:吉顺司法鉴定所、金思维司法鉴定所、锦兴司法鉴定所。

二、全州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鉴定业务集中单一

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已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涉及到法医、司法会计、知识产权、房地产评估、交通工程质量、矿业权评估、林业、农业、电力等56个项目,我州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只有10个项目。“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大部分业务是法医临床、法医病理类,“三类外”司法鉴定机构业务是司法会计、资产评估、建筑工程造价三类。“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办理业务占99%,“三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办理业务占1%。由于开展的鉴定业务单一,且相对集中,大家抢案源、争饭吃,造成行业相互诋毁、无序竞争。 

(二)司法鉴定机构地域分布不合理

全州12家司法鉴定机构,5家集中在州直,龙山县、花垣县、古丈县、凤凰县、泸溪县各1家,永顺县2家(其中武陵司法鉴定所挂靠州精神病院),保靖县、吉首市还没有成立司法鉴定机构。造成没有设立鉴定机构的县级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办事不便,诉讼成本增大。在司法鉴定管理方面,两个县市司法局对本辖区司法鉴定管理没有管理的对象,州司法局直接管理机构过多、管理压力过大。

(三)司法鉴定人准入门槛过低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后,我州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由于法律对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准入资格要求不够严格,在工作实践中,准入门槛过低,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考试制度没有全面推开,初任培训、继续教育、资质管理还没有规范,难免有少数业务能力、职业道德低下的人员进入到司法鉴定队伍中来。加之司法鉴定操作规则和监督制度不够严密,难以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四)依托单位设立的鉴定机构过多

我州有7家司法鉴定机构是依托县级医院设立的,医院领导兼任法人或机构负责人,鉴定人由医院科室主任或主治医生兼任,当初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增加行业资质的含金量,或者是与有资质机构进行业务攀比,没有认真考虑怎样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对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并不热心,主动接受管理的意识不强,司法行政部门又没有硬性的行政管理职权,各项管理很难到位。特别是对于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积极,学习新知识、新程序不重视。部分鉴定人除了医学专业知识外,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法律用语不规范甚至错误,造成审判机关采信率低,社会公信力不高。

(五)司法鉴定统一管理难以到位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建立了向社会公布的国家名册,而公安、检察又根据各自系统内部规定,建立起系统司法鉴定管理体系。除此之外,还有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的鉴定机构,如建委行业管理的建筑工程造价事务所、财政局管理的会计事务所、房产局行业管理的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物价局管理的价格鉴证中心等,这些机构受到行业保护,参与竞争业务处于优势地位,直接导致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没有保障。由于利益之争,这些部门很难将管理权交给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六)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脱节

由于司法行政管理职能有限,司法鉴定机构虽然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年检,但并不把司法行政机关当作是主管机关,更认同办案机关。因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批和管理对其业务开展没有积极作用,相反还会有许多约束。而办案机关才能带来业务和增加收入。特别是审判机关了解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出庭质证、鉴定意见采信等具体执业情况,也比较了解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但它不能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而司法行政部门和审判机关之间又缺乏必要的信息反馈和工作协调机制,监督管理不能到位,致使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脱节。

三、加强全州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建议

(一)提高准入门槛,合理布局健康有序发展

首先,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要根据我州的诉讼和社会需求,有重点地发展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业务类别,提高准入门槛。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要严格把关,对其资质、专职人员数量、执业年限、社会信誉、奖惩情况等进行考核,以保证提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质量。

其次,考虑到我州鉴定业务集中单一情况,建议省司法厅暂停对申请相同业务机构的审批,严格控制三人机构,杜绝以借人凑人取得资质的现象。防止滥设司法鉴定机构,造成鉴定机构数量过多、规模过小,业务重复,从而引发低水平恶性竞争和无序发展。

(二)整合社会资源,规范管理适应诉讼需要

首先,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依法取缔依附国家机关的庇护而生存的不合法的鉴定机构,将司法鉴定业务统一归口到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引导已设立的因鉴定人员过少、鉴定业务项目单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并入到规模大、实力强的司法鉴定机构中,司法鉴定资源实行优化配置,从而达到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业务良性发展,将司法鉴定机构做精做强。

其次,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在职鉴定人员不得在本部门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兼职(检察系统鉴定人员已于20126月注销),坚持司法鉴定的客观、中立,实现程序公正和技术公正。形成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社会鉴定机构,侦查机关管理内部鉴定机构,审判机关负责审查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及鉴定意见的采信的管理模式。这样有利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责,有利于当事人对鉴定过程及鉴定意见的信任,有利于诉讼纠纷的最终妥善解决。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司法鉴定管理水平

一是司法鉴定专业性和法律性强,要求司法鉴定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有一定的理论功底以及强烈的敬业精神。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推行继续教育制度,确保司法鉴定人每年都能接受1次以上专业知识、法律知识教育,不断提高鉴定技能。推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提高司法鉴定人政治素质,保障各项司法鉴定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是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各项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鉴定质量评估、疑难案件讨论,努力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加强对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不按程序、不按技术标准出具鉴定;对支付回扣、介绍费争案源的现象,要严肃查处,以保证司法鉴定人依法依规执业。认真查处投诉,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创造良好的执业秩序,维护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加强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管理的力度。县级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处在矛盾纠纷的最前沿,社会关系复杂,业务量大,加强对基层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尤为必要。县司法局要设立司法鉴定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夯实基础,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确保司法鉴定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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