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实施机关 |
湘西州司法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行使层级 |
州级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7日内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全文,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全文。
三、受理条件
(一)申请的事项属于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九条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3)请求发给抚恤金;(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1)涉及侵害军人名誉纠纷的;(2)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3)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4)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5)涉及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6)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7)《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事项范围限制。
(二)申请人属于军人军属。
(三)申请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就申请事项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
四、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 类型 |
份数 |
提交方式 |
材料 形式 |
来源渠道 |
材料范本 |
材料说明 |
法律援助 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 |
其他 |
纸质 |
必须采用司法部《法律援助文书格式》提供的申请表填写。 |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 |
申请人 自备 |
纸质 |
|
经济困难的说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说明表) |
原件 |
1份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纸质 |
申请人 自备 |
纸质 |
《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申请人对经济困难的说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说明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军人军属身份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纸质 |
申请人 自备 |
纸质 |
|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证据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 |
申请人 自备 |
纸质 |
|
五、办理时间、地点及咨询电话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线下办理地址:湘西高新区吉凤街道武陵山大道21号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3楼法律援助窗口,乘1路公交车到州行政中心站下车。
网办地址:(政务服务旗舰店;湖南法网)
咨询电话:0743-8750229
六、办理流程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受理 |
2个小时 |
1.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2.申请人有经济困难说明表;3.军人军属证明材料;4.申请人持有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
审查 |
4个小时 |
1.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2.申请人属于军人军属;3.申请人持有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
办结 |
1个小时 |
符合条件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
七、收费依据
此事项办理不收费
八、审批结果
符合条件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九、结果送达
窗口自取或物流快递
十、监督投诉
电话:0743-12345(政府服务热线)
0743- 8569189(各级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0743- 8222165(各级行政审批服务局)
十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