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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解读《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来源:湖南省司法厅 作者:朱格林 发布时间:2024-01-09 15:17:26 字体大小:

《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3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省人民政府于2001年3月制定了原《规定》,其对增强人民群众民主意识、保证行政权力公正运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原《规定》至今已经施行22年,部分内容与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不符。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我省执法实际,健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必要修改《规定》。

  二、制定过程

  省司法厅高度重视《规定》起草工作,成立起草专班,赴衡阳市、长沙市进行立法调研和座谈交流;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相关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14个市州政府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就“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标准这一事项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部门等社会各界19名代表的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有关重点问题进行了论证。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后报请省政府审议。

  三、主要内容和重要条款

  《规定》共三十二条,包括行政处罚听证目的和原则、听证实施主体、听证范围、听证主持人和参加人、听证的提起和举行、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等各方面内容。重点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扩大听证事项的范围。为和上位法保持一致,将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修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上调较大数额、较大价值标准。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将第七条第(三)项“对公民处罚款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修改为第七条第二款“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万元以上”。

  (三)调整适用标准。为更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将第七条第(三)项“海关、金融、国税、国家安全、外汇管理等部门对本部门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第七条第三款“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标准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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