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4-00098
  • 文号:州司法〔2023〕21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司法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3-08-16
  • 签署日期:2023-08-16
  • 登记日期:2023-08-16
  • 发文日期:2023-08-16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司法局 发布时间: 字体大小:

统一登记号:XXCR-2023-09001



湘西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

现将《湘西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中心,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司法局

                           2023年8 月16日


湘西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湘西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州法援中心)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法律援助案件包括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公安局、州国安局通知辩护的刑事案件和州法援中心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

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包含法律援助人员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安排)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在法律服务窗口值班、代拟法律文书等工作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补助等成本和基本劳务费用。

第三条 符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条件的公务员或属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费用根据规定据实报销,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第四条 补贴标准:

(一)刑事诉讼案件。需要跨县市办案的,以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上诉人)羁押地、会见地、开庭地、主要证据调查地所处地理位置分为三类地区确定补贴标准如下:

1.吉首市,侦查阶段800元/件;审查起诉阶段800元/件;审判阶段1500元/件。

2.凤凰县、泸溪县、花垣县、古丈县、保靖县,侦查阶段1000元/件;审查起诉阶段1000元/件;审判阶段1700元/件。

3.永顺县、龙山县,侦查阶段1200元/件;审查起诉阶段1200元/件;审判阶段2000元/件。

(二)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1500元/件,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1500元/件。法律援助人员存在跨县市约见受援人、调查取证、开庭等情形的,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确定的三类地区每件分别增加补贴200-500元。

    (三)以人民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和执行案件,800元/件。

(四)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补贴标准依照同类案件的补贴标准执行。代理刑事案件的申诉补贴标准依照刑事审判阶段案件的补贴标准执行。

(五)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法律帮助,每件(次)300元。

(六)派驻州看守所、州中院等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和“12345”法律服务热线等窗口的律师值班补贴,每人每天300元。

第五条 民事、行政共同诉讼,以一个案件为基础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300元,但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个案件的补贴总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办案补贴:

(一)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含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每件增加补贴300元。

(二)工作量或成本增加的案件:

1.刑事案件存在两次以上有效会见受援人或两次以上开庭审理情形的,增加补贴200元;民事案件存在三次及以上接待受援人(根据办案出现的新情况确有必要接待受援人,如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等)或两次以上开庭审理情形的,增加补贴200元。

2.主动收集调取与案情有关的证据并被法院采纳的,增加补贴200元。

3.对出州或跨省的案件,根据办案成本可适当增加补贴,增加部分最高不超过同类案件补贴的1倍。

(三)办案效果好、质量高的案件:

1.民事案件促成双方调解的,增加补贴300元。

2.二审案件中,因辩护(代理)意见被司法机关采纳而作出有利于受援人判决 (裁定、决定)的案件,增加补贴200元。

3.在省司法厅案件质量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案件,增加补贴1000元;被评为良好等次的,增加补贴600元。

4.在司法部案件质量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案件,增加补贴1200元;被评为良好等次的,增加补贴800元。

案件同时存在多种增加补贴的情形时,增加总额不超过1500元。

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1、2项情形增加办案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在结案时应书面说明并出具票据、照片、调解协议、谅解书、判决书等相关佐证材料。存在本条第二款第3项情形的,应当履行事前审批,由州法援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局分管领导同意;严格事后报销,由法律援助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票据,由州法援中心初审后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符合本条第三款第3、4项情形增加补贴的,州法援中心应当附相关评查文件依据且以最高奖励为限。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减办案补贴:

(一)工作量或成本减少的案件

1.侦查阶段未全部完成会见、撰写法律意见书两个阶段的,每少一个阶段核减补贴4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未全部完成阅卷、会见、撰写法律意见书三个阶段的,每少一个阶段核减补贴300元;

3.刑事审判阶段未全部完成阅卷、会见、撰写辩护词、开庭四个阶段的,每少一个阶段核减补贴400元;

4.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劳动仲裁案件、国家赔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未全部完成约见、调查取证、撰写代理词、开庭四个阶段的,每少一个阶段核减补贴400元。

5.采用视频方式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上诉人)或参加庭审的,核减补贴100元。

(二)未按《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履行基本职责的案件:

1.阅卷笔录无案件事实、主要证据、阅卷意见等内容,或内容无法辨认的,核减补贴200元;

2.会见(谈话)笔录没有核实案件事实、有关证据材料矛盾和疑点的,或没有沟通辩护(代理)方案、征询辩护(代理)意见的,核减补贴100元,存在受援人无签字或捺印等重大缺失的,或笔录内容无法辨认的,核减补贴200元;                                                                                                                                                                  

8.辩护(代理)意见没有从事实、证据和法律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的,或简单引用、复制前一诉讼阶段辩护(代理)词的,或刑事案件没有针对指控罪名和事实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核减补贴300元;

(三)案件质量评估可能不合格的案件:

结案初审时发现可能在案件质量评估中评为不合格案件的,暂缓发放补贴,待评估结论确定后,不合格等次案件核减补贴50%。

第八条 经州法援中心依法决定终止的案件,未开展实质性代理或辩护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代理或辩护工作,可根据工作量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支付补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
   (一)未经湘西自治州法援中心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的;

(二)未提交立卷材料的;

(三)擅自终止或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四)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五)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索要或收受受援人及家属财物的;

(七)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八)出现符合终止法律援助情形,承办人应当及时报告而未报告的;

(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相关规定的。

第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州法援中心提交立卷材料。州法援中心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立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立卷材料齐全的,按照相应补贴标准,综合工作量、案件质量状况确定具体的补贴金额。

第十一条 增加或核减案件补贴由结案审查人员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州法援中心负责人复核后确定增减数额,按案件补贴核发程序报请发放。

第十二条 州法援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补贴发放审批、台账管理等制度,及时、足额兑现办案补贴,不得随意压低、克扣、拖延支付办案补贴。

   补贴发放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律师因未履行基本职责被两次核减办案补贴的,不再延续办案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6日起执行。本办法执行之前已经指派的案件,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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