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1-00006
- 文号:湘司发〔2020〕8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司法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1-08-04
- 签署日期:2021-08-04
- 登记日期:2021-08-04
- 发文日期:2021-08-04
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教育局,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司办通〔2020〕32号)精神,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20年7月15日
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
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待对象范围
(一)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烈士(以下简称烈士)的子女。
(二)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以下简称英模)的子女。
(三)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
(四)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的子女。
上述人员因公牺牲、伤残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司法行政机关在职人民警察。
第三条 在高等教育方面的优待措施
(一)烈士、英模和一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志愿献身司法行政事业的,可保送至司法行政所属院校学习深造,保送程序按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可在有关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20分投档;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四条 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方面的优待措施
烈士、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一档或20分录取。
第五条 在义务教育方面的优待措施
烈士、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区县,由区县教育行部门根据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协调就近就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和初中就读。
第六条 在学前教育方面的优待措施
烈士、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区县,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协调就近就便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
第七条 省司法厅负责组织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烈士、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信息采集和更新工作。各市州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和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要指派专人负责,防止迟报、漏报、误报。每年1月20日前,要将年度适龄优待对象信息报省司法厅,由省司法厅报司法部审定。
第八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司法厅督促指导抓好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学校、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第九条 各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申请减免学杂费(国家已免除外)。
第十条 市州落实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情况纳入全省市州司法行政工作考评内容。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