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8-00805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司法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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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8-10-10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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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县市司法局、州局机关各科室:

为确保湘西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湘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州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湘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方案》的要求,州司法局制定了《湘西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裁量权基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选择是否给与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具体明确,没有赋予行政机关选择权限的,不再制定裁量权基准。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独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三、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其规定的裁量权范围内实施。处罚超出《裁量权基准》相应幅度规定的,应当经行政处罚工作部门集体讨论。

四、行政处罚工作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应当说明具体事实和理由。未作说明的,审核案卷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要求补充说明或作退卷处理。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行政执法依据,不直接引用规范性文件和《裁量权基准》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六、行使《裁量权基准》中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参照《裁量权基准》执行。

七、《裁量权基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湘西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湘西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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