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直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基本程序
(一)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通过合法性审查的,由制定机关办公室按照办文程序提请审议、签署。
(三)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主要负责人签署、编发文字号后,报州司法局登记。报请规范性文件登记的同时,一并报送登记报告、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原件)3件、电子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以及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确认书,局务会议纪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等材料。
(四)州司法局对材料报送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由报送单位按要求补报。
(五)州司法局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制定程序和制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规范性,由制定机关负责。
(六)经州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交由州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部门网站统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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